最高人民法院8日對再審申請人邁克爾·杰弗里·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、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進行公開宣判。根據判決,邁克爾·杰弗里·喬丹對中文“喬丹”享有姓名權,對拼音“QIAODAN”“qiaodan”不享有姓名權。
最高法判決
關于涉及“喬丹”商標的3件案件。因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對“喬丹”享有的在先姓名權,違反商標法有關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”的規(guī)定,應予撤銷,故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、二審判決,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。
關于涉及拼音“QIAODAN”的4件案件,以及涉及拼音“qiaodan”與相關圖形組合商標的3件案件,共計7件案件。因再審申請人對拼音“QIAODAN”“qiaodan”不享有姓名權,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。爭議商標也不屬于商標法規(guī)定的“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”“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”的情形,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,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。
該案審判長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指出,在適用商標法相關規(guī)定中,自然人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的,該特定名稱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:該特定名稱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、為相關公眾所知悉;相關公眾使用該特定名稱指代該自然人;該特定名稱已經與該自然人之間建立了穩(wěn)定的對應關系。她說,“3件案件中,不論是再審申請人主張的中文 喬丹 ,抑或是商標評審委員會被訴裁定中錯誤認定為再審申請人全名的 邁克爾·喬丹 ,實質上都是再審申請人完整英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譯名,但都被相關公眾用于稱呼和指代再審申請人。”
陶凱元表示,因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證明中文“喬丹”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、為相關公眾所知悉,我國相關公眾通常以中文“喬丹”指代再審申請人,并且中文“喬丹”已經與再審申請人之間形成了穩(wěn)定的對應關系,故再審申請人就中文“喬丹”享有姓名權。
再審申請人邁克爾·杰弗里·喬丹系美國著名籃球運動員。一審第三人喬丹公司是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體育用品企業(yè),在國際分類第25類、第28類等商品或者服務上擁有“喬丹”“QIAODAN”等注冊商標。針對喬丹公司的多項商標,再審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,商標評審委員會均裁定駁回其申請。再審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。2015年,再審申請人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件的二審判決,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。2015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提審了此次公開宣判的10件案件,并裁定中止了其他8件案件的審查。同時,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再審申請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審申請。